湖北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以下简称“全面改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实施“全面改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各类资金。包括中央“全面改薄”专项资金、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校舍维修资金、改善特殊地区办学条件资金、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中央奖励资金和省级“全面改薄”专项资金等。地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保基本、兜网底、促公平”的总体原则,专项用于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以四大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参西”地区和重点革命老区县(市)为主,兼顾其它县(市、区);以农村薄弱学校为主,兼顾其它薄弱学校。
中央“全面改薄”专项资金集中支持48个连片贫困地区、“参西”地区和重点革命老区县(市)。省级“全面改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以外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校舍维修资金、农村初中改造工程资金、改善特殊地区办学条件资金、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中央奖励资金按相关政策分别用于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必须是列入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专项规划中拟长期保留的公办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和幼儿园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不得纳入支持范围。3000人以上县城初中和2000人以上县城小学一般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建设类”和“设施设备购置类”两类项目。
(一)“校舍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
1.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农村小学必要的运动场等教学设施;
2.新建、改建和修缮农村小学必要的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开水房、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以及必要的校园安全等附属设施;
3.现有县镇“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小学班额超过56人、初中班额超过66人的义务教育学校)必要的扩容改造;
4.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建设校园内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
(二)“设施设备购置类”项目主要包括:
1.购置必要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等教学仪器设备;
2.为宿舍、食堂(伙房)、水房等公共生活设施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以及必要的校园安保设备等;
3.购置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
4.购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和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第八条 以下内容不得列入薄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独立建筑的办公楼、礼堂、体育馆、塑胶跑道、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等;
(二)一次性投入低于5万元的校舍维修和零星设备购置项目;
(三)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四)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公用经费等支出。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实行“省级统筹、突出重点、因素分配、奖补结合、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中央和省级“全面改薄”专项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管理因素。其中:
基础因素,下设人均可用财力、义务教育学生数及基本办学条件经费理论缺口数、人口密度等子因素。
投入因素,下设生均财政义务教育支出水平及增长率、上一年度地方财政安排用于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等子因素。
绩效因素,根据各地制定的“全面改薄”规划,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效果组织考核确定。
管理因素,主要包括各地“全面改薄”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数据录入、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日常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在30日内将建设资金落实到具体学校和项目,分别编制校舍建设计划和设施设备采购计划,按《湖北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或报备。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全面改薄规划,统筹安排中央、省和地方资金,分别建设不同的学校或项目,避免资金交叉安排或重复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分配薄改补助资金时,要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要注重投入效益,做到改一所,成一所,防止项目过于分散。
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严禁举债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年度校舍建设计划必须在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动工,并在1年半内完成。年度设施设备采购计划必须在资金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校舍建设类项目由省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由县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建设。项目资金不足时,由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本级资金弥补。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要通过专项审计、重点检查、经常自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教育厅将不定期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各地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湖北省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央和省级资金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本级财政资金安排及项目建设情况、办学条件绩效目标指标达到情况、改薄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第二十一条 推进信息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年度项目与资金安排情况等,积极主动宣传“全面改薄”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情况,及时回答公众疑问,注重舆情分析,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设置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以及网站留言专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薄改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地方分配薄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