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阳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中小学、县直属各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一补”)资金管理,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6号)及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和基础教育类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7号)文件规定,特制定《崇阳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崇阳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3、义务教育寄宿生备案表
4、湖北省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落实情况报表
崇阳县教育局
2018年9月12日
附件1:
崇阳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一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6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和基础教育类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和特教学校。
第三条 “一补”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
第四条 “一补”资金专项用于按标准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特殊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特殊教育学生5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按125天计算。资助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我县“一补”资金由省教育厅分配及下达预算资金;接受市教育、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我县教育、财政部门承担“一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乡镇中心学校承担“一补”工作管理的直接责任,县教育局负责制定“一补”资金分解计划、下达、监督,各乡镇中心学校负责“一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备、监管,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学校是“一补”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政策宣传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校长是学校“一补”实施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纳入义务教育“一补”政策范围的学校,报经县教育局核准,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学校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向县教育局报备在校在籍寄宿生相关信息(附件2)。学生的学籍、寄宿信息发生异动,及时报备异动信息。
第九条 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在校园、班级公布“一补”的有关工作及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
第十条 受助对象评定
(一)学校受理学生递交的“一补”申请表(附件2)和相关佐证材料。申请表必须要有村委会和乡镇扶贫办签字盖章同意后才能上报。
(二)学校组织由校领导、班主任、学生家长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学生提交的“一补”申请表及相关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评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县教育局审批后发放“一补”资金。
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学生进行优先评定:
1、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提供证件复印件);
2、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子女(提供扶贫手册复印件);
3、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提供相关证明);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提供低保证明复印件);
5、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提供证明材料);
6、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提供相关病历复印件);
(三)补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一)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人数,安排补助资金计划,县教育局按各学校实际情况下达各乡镇中小学校寄宿生人数。
(二)县财政局和县教育局每年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后,30日内按照各乡镇上报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将资金分解并下达各乡镇中心学校。按县域经济发展情况向贫困乡镇倾斜的原则,分解下达到“一补”项目实施学校。
第十二条 资金发放
(一)“一补”资金按学期一次性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卡,不得以“食堂卡”或“餐票”、“校园卡”以及实物抵顶等形式发放,不得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个人账户转发补助资金。
(二)学校于每年4月底、10月底前将当年分春、秋季学期“一补”政策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及数据统计表(附件3)报县教育、财政部门备案。每年5月20日、11月20日前县教育局将当年分春、秋季情况汇总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档案和信息管理
(一)学校要建立真实、完备的“一补”工作档案,将每学期反映“一补”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影、像纸质及电子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保存。
(二)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运用中小学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受助学生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资金监管
(一)县级教育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一起将“一补”政策补助对象的审核界定标准、程序、计划分配、资金发放方式及时间、资助档案、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明确学校校长是实施“一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以“责任承诺书”的形式,由校长签字确认。学校要制定“一补”工作具体管理办法,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政策规范落实。
(二)各校应根据每学期实际在校寄宿生情况,按规定程序组织“一补”资金发放工作,结余资金按财政部门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办理。严禁挪用、挤占、滞留,严禁通过降低(提高)“一补”基本标准来扩大(缩小)补助范围。
(三)县财政、教育部门与每年1月底前将汇总本县“一补”经费申报材料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上年度“一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2、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一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十五条 巡查制度
(一)县教育部门将建立“一补”工作到校巡查制度。县级教育局每年巡查“一补”学校全覆盖。巡查工作台账作县教育局资助档案保存。
(二)县级教育局、学校要公布“一补”举报电话,接待家长、学生投诉、咨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政策宣传 我县将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一补”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资,多渠道筹措资助资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就学困难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