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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教职工管理规定

上载日期:2018/9/9 0:00:00 来源:崇阳县教育局 字体: 放大字体 增加行距 缩小字体 减小行距 加入收藏 刷新网页 关闭窗口


崇阳县教职工管理规定


 为落实“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加强教职工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秩序,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我县教育快速、健康、优质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职业规范

第一条 严格遵守工作日禁酒和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教职工在学生在校期间禁酒,在校内等公共场所禁烟。

第二条 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编排座位、课堂提问、评优奖先、参加活动等方面,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单独在宿舍内辅导学生或谈话。

第三条 理性反映诉求,不组织、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

第四条 衣着得体,仪表大方,举止文明。工作期间,不穿短裤、超短裙、背心、拖鞋。不坐着讲课,不接打电话或玩弄手机,上班时间不在办公室上网玩游戏或聊天。

第五条 不强迫、动员、暗示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不组织、不参与校内外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对学生有偿补课。

第六条 不以任何理由动员学生征订或购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学习用品、教辅资料、书籍及其他商品。

第七条 不接收、索要学生、家长钱物(含购物卡等),不参与家长安排的宴请。

二、教师资格

第八条 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持证上岗。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不得在高学段任教。

第九条 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十条 使用教师应遵循学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学校不得随意改变音乐、美术、体育等学科教师任教科目,建立薄弱学科教师绩效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

三、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干事、校长对本乡镇、本校教师管理负全责,不按教师管理规定造成教师管理混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逐步实行教师县管校聘,教师身份由学校制转为系统制。学校对教师实行岗位目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工作量、工作目标和考核细则。

第十三条 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高、中、初级职务岗位和教辅工勤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实现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超出岗位设置比例的学校,可以实行高职低聘。

第十四条 严禁教师“吃空饷”,教师不得停薪留职,不得脱岗私自请人顶岗代课。如有教师离岗,学校应立即上报教育局,离岗教师从离岗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及其它补贴和福利。

第十五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稳定教师队伍,未经教育局批准,我县民办学校不得在公办学校招聘教师。

四、考勤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教师考勤要定期公布并记入个人考核档案,作为评优表模、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教职工休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一)婚假。达到国家法定婚龄的为3天。

(二)产假。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三)流产休假。根据原劳动部《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学校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丧假。参照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我县实际,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予5天的丧假。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 教育干事、直属学校校长因公因私离开本县1天及以上的,必须向教育局主要领导请假。

第十九条 教职工病休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休鉴定书,办理审批手续,病休时间在1个月及以下的,由乡镇教育干事和直属学校校长审批;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请假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病休审批表》,报教育局审批。超过3个月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建立教职工病假集中体检制和病假期间治疗情况定期报告制。教育局每年8月下旬组织申请病休教师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进行身体体检,根据体检结果办理审批手续。原则上只审批恶性病患者、长期卧床不起、正在住院治疗教职工的病休申请。病休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1年的必须重新审批。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病休全年达3个月以上的,不能参与当年评优表模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教师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申请。单位要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1个月通知本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如本人户口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以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五、工资福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上岗教职工。工资和其它补贴、福利由财政打卡发放。

(二)教职工经批准休假(婚假、产假、流产假、丧假),假期内工资和其它补贴、福利照发。

(三)病休教职工。根据鄂人险[1998]108号文件规定,病休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下同)全额发放。病休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病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病休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 绩效工资基础性部分按月发放,奖励性部分每学期发放一次。学校应遵循多劳多得、优教优酬的原则,按照教师绩效考核结果,合理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通知》规定,教职工不与配偶、父母亲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和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中超出个人基本工资30%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教职工每2-3年一次、费用由学校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健康体检制度,努力保障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正常福利严格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六、培训进修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教师培训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各学校要制定教师培训计划,保证培训教师派得出,学得好。参加培训的教师必须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并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培训情况。

第二十九条 加强校本培训工作,学校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和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要加强对新招聘教师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农村小学要依托联校开展“一对一”传帮带;在职教师每5年参加计划内各类培训不得少于360学时。

第三十条 强化名师队伍的建设和考核,各类名师必须履行相关职责,主动参加校际间的教学交流,研讨示范,充分发挥特级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辐射、带动作用。各类名师脱离教学一线、不能履职的应予及时取消其资格和相关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公用经费的5%必须用于教师培训。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和有计划地脱产进修。进修期间的工资暂存县财政,修业期满按期返岗后一次性补发。

七、年度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学年结束后,要组织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4%。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采取分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 病假半年以上的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定等次。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当年定为不合格等次。涉嫌违纪被立案检查的,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确定等次,给予处分的按相应的规定办理。

八、奖励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县委、县政府每两年评选一批名校长、名班主任、名教师,每年教师节期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教师、模范班主任和先进教育工作者。在某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以评为功勋教师,享受相应待遇。各类先进模范评选要按照“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学校推荐、全面公示”的程序产生。

第三十六条 取得县级及以上名师、先进模范、教育教学优秀称号,或者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可优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优先推荐高一级优秀、模范评选。

第三十七条 鼓励教师在农村中小学长期任教,对在农村学校任教的中小学教师和骨干教师,发放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无2年农村任教经历的,不得参加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在农村学校任教满30年的教师发放荣誉证书。

第三十八条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24个月。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方针的;

(二)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旷课2次及以上或累计出现5次及以上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擅自调课等情况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四)有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上课接听或拨打电话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在工作时间打牌、炒股、网购、玩电子游戏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擅自剥夺学生平等学习机会或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体罚学生,或用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八)在校内外从事有偿辅导,或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辅导,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谋取私利的;

(九)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的;

(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

(十一)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承担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十二)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图书、报刊、学习和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谋取经济利益的;

(十三)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务评审、教科研等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及以上处分:

(一)参与或组织通过非正常渠道反映诉求,或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而扰乱社会,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履行而未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

(三)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干部教师,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二)体罚侮辱学生,情节恶劣,造成学生严重伤残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第四十二条 根据人社部发【2012】68号文件规定,受处分的工资待遇为:

(一)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二)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三)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l级。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解除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四十三条 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决定,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和开除处分,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县教育局决定并报县人社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取消受表彰资格;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九、其他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人事股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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