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阳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崇阳一中、众望高中、龙阳高中: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我县高中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7号)及《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和基础教育类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7号)文件要求,特制定下发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崇阳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崇阳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崇阳县教育局
2018年9月8日
附件1:
崇阳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隶属本县管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本县普通高中资助面按全县在校生总数的20%确定。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及标准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孤儿及残疾人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2018秋每生每学期补助按1000元、1250元、1500元三档标准实施。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
2、残疾人家庭学生;
3、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
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学校按要求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1、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申请表必须要有村委会、社会和乡镇扶贫办签字盖章,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定受助名单;
4、学校将评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校根据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填报《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见附表2),于9月底前报县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收到资金或预算指标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划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并履行好签领手续。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县教育、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成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完善国家助学金申报、评审、公示、发放、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教育局、财政局和普通高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使党和政府和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要建立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证明材料、受理结果、资金收支凭证和工作情况资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在发放国家助学金时,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项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卡时,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在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尽可能地避免重复资助现象,对已经享受到其他各类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要按有关规定从事业费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4%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九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本办法政策实施范围: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
2、经物价部门批准,比照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收费。
3、举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招收的学生中有符合本办法条件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
第二十条 教育局主管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财政局、教育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将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高中国家助学金要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资助工作过程中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