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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管理办法

上载日期:2018/9/5 0:00:00 来源:崇阳县教育局 字体: 放大字体 增加行距 缩小字体 减小行距 加入收藏 刷新网页 关闭窗口

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以下简称“全面改薄”)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进度和效益,根据中央和省实施“全面改薄”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地方资金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笫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校舍建设和设施设备购置两类。校舍建设项目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厕所。锅炉房、浴室、运动场地及附属设施建设等;设施设备购置项目包括课桌椅、教学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图书、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数字教育资源、食堂设备、学生用床,以及饮水、洗浴、采暖、消防、安保设施设备等。

校园校舍小规模维修(改造),以及零星设施设备采购,纳入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统筹解决。

二、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全面改薄”由省级统筹、市级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省、市(州)、县(市、区)成立“全面改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县级“全面改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局长担任。

第五条省级负责统筹组织全省“全面改薄”工作的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统筹制订相关政策,统筹指导规划编制,统筹中央和省资金,加强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市级负责所辖县(市、区)“全面改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包括:指导、汇总、审核县(市、区)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项目资金;监督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督促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对县(市、区)项目建设进行检查评估,并向省报送检查评估结果。

第七条县级负责本县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项目规划。按照“保基本、兜网底”的原则,以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为基础,对照基本办学标准和实际需要,清查各类基本办学条件现状,分析确定每个学校(含教学点)办学条件缺口,制定本地项目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时间表、路线图。

(二)加大经费投入。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及时、足额落实县级资金,按《省教育厅等13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鄂教财(2014]3号)规定减免校舍建设收费。

(三)统筹经费安排。根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中央、省和地方资金,合理安排年度建设任务,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和管理使用安全高效。  

(四)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施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按照确定的类别和数量,组织开展设备招标、采购、质检、验收工作。

(五)强化过程监管。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整改到位;按要求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八条项目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妥善处理好施工期间师生教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指定专人协助进行工程现场管理;参与设施设备项目的收货验收、资产入账,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定期报告项目进展、问题和建议。

三、项目批复和实施

第九条县级财政、发改、教育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专项资 金预算,确定校舍建设资金额度和设施设备采购资金额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从“全面改薄”总体规划中 遴选项目:分别编制年度校舍建设计划和设施设备采购计划。

校舍建设计划由各地由财政、发改、教育部门按资金渠道联文上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批复后实施,设施设备采购计 划由地方组织实施并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备案。

各地经批复实施的年度校舍建设计划和设施设备采购计划,须 在批复后30日内录入全面改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年度校舍建设计划必须在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动工,并在1年半内完成。年度设施设备采购计划必须在资金下达之日起1年内完成。

四、校舍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校舍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的原则,不得简化程序。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分解发包,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好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完工时,应在单体建筑物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示“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面积、资金来源及数额(中央、省、市、县级资金)、开竣工日期等。

五、设施设备购置管理

第十五条设施设备购置根据年度采购任务,按照分项推进原则,实行县级集中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六条设施设备招标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过程及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杜绝暗箱操作。

第十七条设施设备购置验收工作由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教育、财政部门、项目学校和供货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验收合格后,项目学校应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建卡手续,建立设施设备档案,防止流失和损坏。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设施设备使用效益。项目学校要加强设施设备管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和图书流动率,积极引导农村教师利用信息化资源,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六、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行目标管理、绩效评价、检查督导、奖惩机制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二十条 目标责任。对县(市、区)“全面改薄”实行目标管理。县(市、区)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各县(市、区)“全面改薄”的目标任务、经费投入和项目建设按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县级教育、发改、财政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年度绩效目标,对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上报市(州)。市(州)对所辖各县(市、区)的绩效评价结果组织检查,形成市(州)绩效评价检查报告,连同县(市、区)绩效评价报告上报省级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促进绩效评价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检查督导。实行省级重点督查、市级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机制,一级抓一级,一直落实到每个具体项目。县(市、区)开展经常性自查,确保项目实施规范、项目质量合规、资金使用安全、各方履职到位。市(州)对县(市、区)进行定期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省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不定期的检查和重点督查。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把项目实施情况作为督导检查重要内容,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

第二十三条奖惩机制。对地方切实加大投入、工作推动有力、项目进展顺利、实施效果显著的地方,给予奖励性支持;对地方投入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力、项目进展缓慢的地方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约谈有关负责人并调减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特别是对基本建设和设备采购没有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截留、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县级财政、发改、教育部门通过部门网。站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总体规划、年度项目与资金安排情况等。积极主动宣传“全面改薄”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情况,及时回答公众疑问,注重舆情分析,努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设置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以及网站留言专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地财政、发改、教育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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